大河网讯 借条作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欠款人书写,表明欠款人已经欠下出借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在借贷纠纷案件中,部分借款人会对出借人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且看三门峡市卢氏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魏某与李某系朋友,2014年至2018年间李某陆续借魏某现金数万元,借款一直未还。2022年2月,魏某找到李某,双方经结算,李某为魏某出具借条一张,2023年9月,李某通过转账归还魏某10000元,后魏某催要剩余借款未果,诉至卢氏县法院。
李某辩称,魏某属于恶意诉讼,自己和魏某是合伙做生意的,借条载明的款项是投资款,该借条是魏某逼迫其出具的。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魏某主张被告李某欠款,并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虽然李某主张魏某和他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系魏某逼迫出具的,但是李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系李某违背自身真实意愿出具的,故对李某的辩解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假设按李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李某因承诺退还魏某投资款为魏某出具借条,则借条系双方因清算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李某亦应按借条向魏某还款。故对魏某要求李某还款的主张,卢氏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据证明,具有法律效力。若是你确实基于重大误解、被欺诈、被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出具了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借条,《民法典》赋予你撤销的权利,请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损失。(姚文静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