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仪式后解除婚约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2024年04月24日15:4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未能如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返还部分彩礼,引导大家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身边的事儿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订婚。订婚当天,张某父母给李某13万元彩礼。随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解除婚约,就返还彩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渑池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及见面礼、“三金”、“改口费”、转账款等共计24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婚约,但未能如约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被告李某应当退还。综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10.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缔结婚约,但未能如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李某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问题。首先,订婚当天张某父母给付李某的13万元应认定为彩礼。但原告张某父母给付的见面礼、“三金”、“改口费”等系自愿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

  其次,关于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的转款问题。因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系原告为增进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赠与行为,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产生生活消费性支出,故原告转款不宜认定为彩礼。最后,结合双方交往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4万元。

  现实生活中,彩礼是多年延续下来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索要高价彩礼现象屡禁不止,在农村更为突出和普遍。为遏制高价彩礼,引导良好社会风尚,对于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判决支持返还彩礼,引导大家移风易俗,让彩礼回归本来目的,促进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王红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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