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微信购买成人用品,收到货后发现与承诺不符,卖家拒绝退货,平台投诉无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购物款能否退回?微信网购纠纷该如何解决?且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小甲和被告小乙通过网络平台相识。某日,小甲通过微信沟通从小乙处购买7000元的成人用品。小甲询问对方有没有价格和品类单,想看一下,小乙称价格单子和品类都会在快递包装里,货品都是现场搭配好的,正常货品都会有,大概有180个品。当天晚上,小甲向小乙扫码支付7000元,后小乙给小甲发货。9月19日收到货后,小甲通过微信向小乙索要发货的货品单子,小乙称没有。9月24日晚上,小甲通过微信告知小乙要求退货,运费自己承担,小乙则称无法退货。后小甲和小乙协商退货未果,诉至卢氏县法院。
案件焦点:通过微信在非经营者处大批量购买成人用品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判决: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小甲和小乙通过微信达成购买成人用品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乙应按照双方微信聊天的约定向小甲提供货物品类,同时向小甲提交所购货品的价格单和品类单,后小乙未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货品和货品的价格单和品类单,已构成违约,并且小甲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货品七天内)向小乙提出了退货申请,小乙作为出卖方在销售时也未告知小甲所购买的商品不能退货。故法院对小甲要求小乙退还7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小甲应将购买的货品完好退还,退还的邮费由小甲承担。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的法律关系。不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调整。本案小甲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成人用品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因小乙提供的货品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最终判令退货退款。我们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为生活消费需要在各种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切记到正规的购物平台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时保留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小票、快递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除了下列情形商品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姚文静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