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是赠与?还是借款?

2024年05月11日15:2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男女双方在婚前协商结婚事宜时,一方让另一方先拿出部分款项作为购房保证金,但是,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或者感情破裂离婚对簿公堂,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双方往往争议很大。0是作为彩礼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还是认定为一方父母对单方或双方的赠予,或是一方父母主张的借款?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依法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翟某(男)和侯某(女)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当时翟某在苏州电子厂打工,侯某在某幼儿园上班,双方互加微信了解并谈起了恋爱,2018年12月双方订婚,2019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月30日举行婚礼。婚后,翟某仍长期在外工作,侯某在当地上班,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共同生活时间较少,2022年过完年双方彻底开始分居生活,翟某多次提出离婚,双方协商未果,后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侯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金首饰和父母支付购房保证金共计28万余元。

另查明,翟某婚前给付侯某订婚彩礼38000元,结婚彩礼88000元,黄金首饰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手链一条、金耳钉两对,价值30000余元,侯某回礼1800元、2800元。另因侯某要求在灵宝买房,翟某及父母给付侯某购房首付款15万元作为将来购房的保证金,后侯某退还2万元。

法院审理

尹庄法庭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充分了解双方婚前交往、给付彩礼、支付购房款、婚后实际共同生活等情况,鉴于双方及其家人对立情绪激烈,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双方释法明理。本案中,翟某和侯某两人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短,但双方长期分居,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确实少,亦没有孕育子女,且翟某及其父母婚前通过借钱、贷款等方式,给付侯某彩礼首饰、购房保证金等28万余元,对翟某一个普通农民家庭而言,确非小数目,给翟某家庭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困难。但如果全部返还,侯某毕竟已经与翟某依法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且造成双方婚姻破裂也并非侯某一方过错,对侯某亦有失公允。故承办法官建议双方换位思考,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经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侯某分期返还翟某13万元,双方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法官说法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既是婚姻稳定幸福的基石,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本案中,15万元购房保证金的支付是作为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的条件,也是区别于彩礼的存在,且双方婚后未用该款项购买房产,所以在处理时产生了争议。

 法庭认为,对该款项的处理,不在于性质的认定,而在于基本理念如何确定。无论15万元作为彩礼,还是作为购房赠予,亦或是父母对小两口购房的借款资助,前提和基础都来源于父母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稳定的美好愿望。而在当前高额彩礼与“闪婚闪离”或者“非正常婚姻”现象冲突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如果单纯认定为是对方或者双方的赠予,都缺乏社会认同感。当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或者婚姻破裂,父母出资也丧失了赠予或帮扶的基础,遂从婚姻家庭伦理和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婚前给付钱款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各自过错以及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和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符合当前抵制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嫁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督促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更注重关注双方感情的培养,而非攀比索要高额彩礼。同时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既有效打击假借婚姻骗取彩礼的行为,亦能够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晓妮 苏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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