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后车辆溜车导致自己受伤,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2024年05月17日13:2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驾驶员将车辆临时停放,下车后车辆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自己受伤。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其身份能否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且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卢氏某高速入口南侧停车卸土,当其从驾驶室下车领取拉土票据时,该货车突然溜车并向前行驶,李某发现后,遂返回驾驶室欲阻止车辆行驶,后该车辆与路边郭某驾停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两车相撞过程中,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违反规定离开车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郭某驾停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某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李某驾驶的在某乙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李某遂将郭某、某甲保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暂计10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对于其自己的车辆来说是否属于“第三者”?其损失能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法官审理

交强险属于责任险,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均不属于赔偿对象。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中,如果按照李某的主张,其在事故发生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那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作为其自己车辆的驾驶人,是车辆的操作者,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李某所受损失实际上是由于其下车之前作为驾驶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导致的,李某既是驾驶人,又是受害者,显然不符合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被保险车辆而言,“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与“第三者”这两个主体是对立的,不能混同,李某的身份不因车上车下的时空条件变化而转化为“第三者”,其身份仍然为驾驶人,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自己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对于被告郭某驾停的车辆来说,李某系“第三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李某的损害应由郭某驾停车辆所投交强险的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医疗费用18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管瑞芳 崔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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