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到看守所服刑后,失去了人身自由,父亲突然去世,司法机关批准我请假回家奔丧,让我感受到司法温情,回来后我会好好服刑、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5月27日,接到灵宝市看守所给他开出的假条后,拘役犯张某某握着驻所检察人员的手激动不已。
5月19日,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服刑人员进行谈心谈话时,发现张某某情绪低落,便问其原因。经了解得知:张某某因醉驾被判服刑两个月,已经服刑一个月,其父亲近日不幸离世,张某某因不能回家奔丧,心情沮丧。随即,驻所检察人员联系看守所相关领导,建议张某某适用于“回家权”,建议让张某某请假回家奔丧,以尽孝道。看守所领导通过综合研判,同意了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的建议。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看守所作为拘役刑罚执行机关,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长期处于“沉睡”状态。
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灵宝市检察院积极作为,努力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通过公安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全部正在服刑拘役罪犯信息,建立拘役罪犯信息工作台账,从入所时间,剩余刑期,罚金缴纳,监规遵守等方面筛选初步符合批准请假回家条件人员。监督看守所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孙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