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爱贪便宜的邵某买了偷来的赃物,自以为没啥大事,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这种行为却触犯了法律!
案情回放:
邵某,洛阳市伊川县某镇人,农闲时在附近打些零工。因家庭收入较低,生活不是十分宽裕,平时能省则省,凡事就爱图个便宜。
因为家离镇上比较远,邵某一直想买一辆摩托车代步。听村民王某说他有渠道能买来二手摩托车,并且比市场价便宜很多,邵某心动了。后来,王某购买了赃车转卖给邵某,从中获得一些利润,并且没有隐瞒摩托车的来路。邵某禁不住“图便宜”的诱惑,双发达成了买卖。邵某觉得反正车不是自己偷的,买来也是自用,图个便宜而已,应该不会有什么大事。于是,他通过王某先后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和一辆两轮摩托车。
行为分析
邵某明知摩托车是被盗赃物,贪图便宜而予以购买的行为,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邵某认为自己只是购买了便宜的摩托车,又没有参与盗窃行为,而且自己买车也是自用,没有对他人构成威胁,谈不上犯罪。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购买、代售,达到一定标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的王某为了赚取一定利润,介绍邵某购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其行为也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目前,邵某已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介绍邵某购买赃物摩托车的村民王某,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9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我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而在此之前,我省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是比照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二千元。
办案感言
办案检察官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通俗来讲,就是人们常说的帮助他人销赃,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查处。
本案中的邵某非法购买车辆是为了自己使用,相较于以此谋利的人来说,其违法情节较轻,但这只能作为量刑予以考虑,并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有许多农民兄弟像本案中的邵某一样,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实在是可惜。生活中,大家要擦亮双眼,不能因为贪图一时便宜而购买犯罪所得。检察官在此提醒:购买车辆时,在没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车辆,是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
检察君友情提醒:
小便宜不能乱占,说不定就惹上了麻烦。邵某贪图一时小便宜而付出了大代价,实在得不偿失。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财物,甚至有可能是赃物,千万不能收购,不然一不小心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贫穷不是贪便宜的借口,无论何时何地,靠自己的勤劳获得报酬是最幸福的生活。(翟海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