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只有一次婚姻的,其遗产继承较明确。如被继承人存在两次或多次婚姻,且生育多个子女,子女情况不同,则其遗产继承该如何分配?请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杜某于2011年8月29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杜某于2021年2月2日因一场交通事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杜某和前夫共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李东某与杜某因同一场交通事故去世。现因对杜某名下的54600元存款的分割与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将景某(系杜某母亲)、李某甲(系杜某大女儿)、李某乙(系杜某二女儿)、李某丙(系杜某小女儿)及卢某(系杜某女婿)诉至法院。
被告景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卢某五人辩称杜某名下的54600元存款是杜某和前夫卖瓜果蔬菜、卖树、承包土地等的钱以及之前存款的利息。孙某和杜某的婚前协议写得很清楚,在以后经济方面,互不牵连,卢某是杜某家的上门女婿,卢某埋葬了其前岳父和杜某,卢某有继承该54600元的权利。
法院审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原告孙某主张杜某生前在银行的54600元存款系原告和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杜某和原告孙某婚前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且该款系杜某个人财产,但被告提交的关于杜某和孙某婚前财产约定的协议书非杜某和孙某本人所签,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54600元系杜某的个人财产,因此杜某生前在银行的54600元存款应认定为杜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54600元存款中的二分之一即27300元应归原告孙某,剩余27300元为杜某的遗产。
杜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李某甲,原告孙某,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景某分别有权继承属于杜某的上述遗产的五分之一即5460元。李某甲死亡,李某甲应继承的部分应转给其配偶、子女、父母,孙某和李某甲无血缘关系,且孙某和杜某婚后,孙某未对李某甲尽抚养义务,故孙某无权分配李某甲的遗产。(姚文静 张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