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州区检察院:当好农民工的“护薪人”和企业的“护航人”

2024年06月13日13:2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这次机会,我真心悔过!在以后的企业经营中,我一定学法、遵法、守法,在发展企业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涉案嫌疑人高某在听证会上表示。

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时,因犯罪嫌疑人高某在审查逮捕期间已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工人谅解,该院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后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让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又替工人要回了“血汗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2020年3月8日,高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住房小区及部分车库的钢筋工程,后分包给张某某、宋某某、丁某某三个班组施工。该工程于2020年3月份开始动工,2021年7月份全部施工完毕。后建筑公司将工程款全部结算给高某,但高某未能及时将工程款发放给分包班组施工人员,而是将其中部分工程款挪至其他工程使用,拖欠分包班组21名施工人员工资共计211570元,工人多次讨要无果,高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环节,检察官向高某充分说明了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以及带来的影响,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返还欠款。但高某表示自己目前没有支付能力,遂检察官从高某以及侦查人员处了解到高某亲属的联系方式,希望高某亲属能代为偿还。起初高某亲属表示不愿替高某承担债务,检察官经过多次的沟通,高某亲属最终向被害人垫付了全部拖欠工资。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在已经支付全部拖欠工资的基础上,积极与被害人进行联系,向其承认错误并道歉,农民工也对高某此前的欠薪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官认为,审查批捕阶段,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将拖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归还,无逮捕必要性,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上,综合考虑高某认罪认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高某予以从轻处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群众利益无小事,欠薪问题涉及社会民生,事关社会稳定。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坚持诉源治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帮助工人追欠挽损,同时也能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  (赵奔宇 李晓龙)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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