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在日常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见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那么,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行人一方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请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日,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碰撞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马路的张某,导致张某受伤及机动车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车主郑某支付了车辆损失保险费11,450元。现保险公司向张某行使追偿权,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保险公司向案外人郑某赔付后,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追偿。
法院判决
法官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问题,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据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故本案中张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行人不具有赔偿机动车一方车辆财产损失的法定义务。
二、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具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驾驶机动车一方,相较于非机动车一方负有更高避险义务,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交通事故的车辆损失是由于被告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本案张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行人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在行人一方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主张。
综上,被告张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行人,没有义务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的财产损失,原告保险公司亦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向被告张某追偿车辆的财产损失。故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如果机械地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分担,极有可能出现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机动车一方的极端情况。“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立足非机动车、行人优于机动车,充分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现代文明准则,是对弱者一方作适度有利推定的公平原则。(刘志臣 张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