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今年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毒品不仅会摧残身体健康,还会因贩毒、吸毒诱发多种犯罪。今天,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为您讲述两起跟毒品有关的案件。
案件一:梦想致富走错发财路
案件摘要:
杨某在县城租住时认识了瘾君子姬某,在商量“致富之道”时,姬某称之前见别人贩毒非常挣钱,不如合伙贩卖毒品,两人一拍即合。
两人遂到洛阳购买毒品,后在住处将毒品称重后分装在黄色小塑料袋内,并联系买家多次将毒品卖给他人。之后,民警在查处吸毒人员时接到线索,在杨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两包疑似冰毒,两包净重1.12克,并将杨某、姬某等人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最终,姬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条链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二:男子心情不好容留他人吸毒解闷?
姚某因为心情不好,找到一个曾经吸毒被处理过的朋友,让其帮自己弄点毒品,想要尝试通过吸毒来纾解心中的烦闷。姚某在拿到冰毒后,先后让四个朋友到其在洛阳的出租屋内一同吸食毒品。
姚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冰壶、锡纸、冰毒等。经鉴定,锡纸包白色晶体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姚某到案后,对其在出租屋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姚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参与吸毒的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检察君有话说
毒品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曾经毁掉了多少家庭,国家对毒品的打击力度也一直在加强。因为高额利益的诱惑,以身试法,注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吸食毒品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对吸毒人员自身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对其家庭关系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而容留他人吸毒不仅侵害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且纵容了贩卖毒品犯罪,同时也不利于毒品犯罪的查处。(翟海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