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罚!行刑反向衔接了解一下

2024年07月02日11:4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有了眉目:2024年7月30日前,小梅将要缴纳30000元余款,而在2024年4月10日,小梅已经缴纳了第一期罚款54686.5元。此案中,剩余武某、魏某等六人,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了解,使用劣质汽油,污染大气环境,还会损坏车辆零部件,存在安全隐患。但因其中暴利,大陈(化名)做起了卖“假油”生意。自2021年10月开始,大陈从济源市某石化油厂买到92#成品汽油掺杂甲醇后,让其媳妇小梅运输至嵩县,并销售给李某(已判刑)、武某、魏某、刘某、王某、宋某等人,共计27吨左右(约35000升),销售额16余万元,非法获利4400元。其中武、魏、刘三人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将从大陈、小梅处购得的掺杂甲醇的92#汽油加价后,按95#汽油进行销售,共销售汽油13吨左右(约17000升),销售额约15万元,违法所得约7万元;李、王、宋三人以相同的手法将“汽油”卖出,共销售汽油9吨左右(约12000升),销售额约7万元,违法所得约1.2万元。

2021年11月11日,嵩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违法倒卖“汽油”的行为。在将几人销售的“汽油”样品送检鉴定后,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小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官审查认为,其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减轻、从轻情节,遂于2023年11月27日对小梅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行政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在对其刑事案件卷宗审查后发现,另案处理的大陈、武某等六人不起诉后,尚未进行行政处罚。办案人员遂围绕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专题听证会,对法律的适用进行讨论,大家认为该案件证据足以证明小梅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应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认为要避免出现被不起诉人“不刑不罚”及“同案不同罚”问题,相应也需将另案处理的大陈、武某等六人的违法线索一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2024年1月22日,嵩县人民检察院向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小梅行政处罚,并对与之共同犯罪的大陈、武某、魏某、刘某、宋某、王某六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附带审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对小梅作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即罚款84686.5元,同时因当事人家庭困难,依其申请,批准分期缴纳罚款。(郭金科)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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