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今年以来,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部署要求,以数字检察理念指导法律监督实践,运用“刑事下行案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公安机关提供的95448条数据进行数据检索,共筛选出数据8690条,其中,不批准逮捕后下行案件265件,受理刑事案件后下行案件1220件,刑事立案后下行案件7205件,最终发现监督线索23条。经对上述线索逐一分析研究,发现超2年未处理案件1件。
该案案发于2015年,距今已经9年时间。当时,陈某某承包某单位内部食堂,其间用低价购进的50公斤无碘盐加工食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嵩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未对该案再次提请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6月7日,嵩县检察院从公安机关调取该案卷宗,审查后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危险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危害程度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并结合相关证据,该案符合监督撤案条件。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主管检察长批准,嵩县检察院对该案启动了监督撤案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2024年6月20日,结合公安机关反馈结果及该案无强制措施、长期挂案的实际情况,嵩县检察院确认该案符合撤案条件,遂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撤案。2024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撤案。
利用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有效提升刑事检察监督质效。下一步,嵩县检察院将持续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质效,主动向大数据借力,深化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促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实现监督工作智能化、高效化。(宋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