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借款数额较大,仅有借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4年07月11日16:4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朋友、亲戚间相互借贷是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事情,而民间借贷案件也是生活中最多发的诉讼争议案件类型之一。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出借人认为,只要手握借款人本人给自己出具的借条等凭证就没有问题,那么在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呢?请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自述被告白某因做生意需要,先后从原告处分六次借款,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1月1日,被告白某向原告出具了六张借条,均为大额借款,总计四十六万元,原告述称六次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白某。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还款,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是否实际将借款支付,借款是否真实发生的证明问题。

法院判决

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条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据,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并不是借款实际发生的唯一证明。借条的存在并不能作为借款发生的决定性证据,因为借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意向,而不能证明资金的实际流转。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借条并不能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借款数额,不排除当事人之间实际借款数额少于或者没有借条上载明数额的可能性。

本案中,原告王某无法提供除借条之外的任何证据来证明资金的实际交付,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视频录像或者第三方的见证证明。因此,由于缺乏上述关键性证据,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白某归还其借款本金四十六万元及利息的诉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虽然便捷,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都应当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金钱往来中,应当养成良好的证据保存习惯,包括书面合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这些都是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郭昱君 崔丽娜)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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