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真皮沙发到底真不真?

2024年07月17日17:2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生活中,购买商品时往往会出现与自己所期望物品截然不同的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商家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选择消费,如何判定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如何主张维权?请看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到被告家居店里购买沙发,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将一套沙发以5700元的价格出售于原告,原告支付1000元订金,被告出具买卖合同一份。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700元后收到沙发,发现与店铺中展示的沙发样品不一致,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将原告收到的沙发予以更换。原告认为更换后的沙发吊牌显示“合成革”,并非真皮沙发。再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以沙发有刮痕为由拒绝再次更换,并对俗称的“真皮”进行解释:“真皮”系三防布、植绒布、无溶剂牛纤维等材料合成的,而头层牛皮才是全皮沙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某家居店作为经营者对“真皮”定义的解释,能否作为其没有对原告进行欺诈无需向消费者进行赔偿的依据。

裁判结果

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真皮沙发的定义及标准知晓,其向原告介绍、宣传的为真皮沙发,且合同上约定的也为真皮沙发,但其对真皮沙发的解释为合成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中对皮沙发的定义为接触面部位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被告的解释与行业标准不符,因此,被告出售的沙发,不能认为系真皮,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买沙发3倍价款171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挑选家具时,若买到次品或假货的情况,立刻与卖家沟通,要求换货或者退货,积极收集留存相应的证据,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一定会带来严厉的法律责任,那些冒用他人的品牌知名度等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一旦虚假宣传行为被认定为欺诈,经营者将可能要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刘雪龙 宋延松)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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