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高空坠物致人受伤 谁来“埋单”?

2024年07月23日11:11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在小区散步却意外被高空坠物砸到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西峡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并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8日,黄先生在自家小区楼下散步时,被楼上突然掉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当场倒地,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事后经调查,掉落的玻璃归属于该小区正在装修的住户杜某家所有。后黄先生将杜某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诉至西峡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已经证实掉落的玻璃归属于杜某某,该物业公司也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均需承担侵权责任。随后法官向原被告多次沟通,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将心比心开展调解,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及纠纷可能引发的后果。最终促成原被告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高空抛物行为,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利用公平原则保护受害人权益,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管理责任,还补充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只有多方合力,共同预防,合理追责,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权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王晶雅)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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