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男子因工程事故不幸去世,原告公司赔偿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公司拒赔,原告公司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渑池县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遂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且看渑池县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管辖权异议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显示:雇员总数6人,被保人投保员工6人,附雇员清单(雇员清单显示:赵某甲、赵某乙等6人),条款名称:雇主责任险2012 版主险,每人死亡费用责任限额为800000元,保险期间6个月,自2022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22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2022年9月,渑池县某线路迁改工程发生事故,造成案外人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由原告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0000元,原告分四次付清上述赔偿款。原告公司赔偿后向被告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公司起诉至渑池法院,本院向被告保险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渑池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郑州市某区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系本案原告公司,与保险人系本案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原告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某区。关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案涉保险为雇主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即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原告住所地,即三门峡市某市。
在本案中,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现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许多企业会选择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转移经营风险,投保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异地诉讼必然会增加成本。因此,在投保时,双方可以对管辖进行约定。在订立管辖协议时,保险经营者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避免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很容易理解,一般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意见,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被保险人住所地。因此当发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时,原告方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抑或是被保险人所在地提起诉讼。(李文涛 代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