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只需出借银行卡不需投入一分钱,“搭把手”帮助接收、转账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
近年来,国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反电诈法治宣传,集中开展打击整治电诈犯罪的行动。可仍然有不少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被金钱蒙蔽双眼,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及手机等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不但自己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深渊,锒铛入狱,而且让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极大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2022年5月4日、10日,张某某明知将他人用于接收赌博款项,仍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中原银行卡出租给他人并非法获利,在此期间有刷脸、提供手机验证码的行为。经调查,5月4日,该工商银行卡涉案案件3起,涉案金额105385元,流水146120元;5月10日,该中原银行卡涉及案件1起,金额5万元,流水14672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掩隐罪是赃款(物)犯罪,是犯罪既遂之后对赃款(物)的处置行为,本质上是将犯罪所得赃款(物)“洗白”。掩隐罪与帮信罪量刑差异明显,掩隐罪最高刑为7年,数额仅需10万元就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将面临3-7年的刑期。
近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宣讲反诈案例时表示,当下,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大家转移犯罪所得,上游犯罪既遂后,伴随着卡主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卡主的命运齿轮也开始转动,犯罪团伙成功转移犯罪所得后,留给卡主的只剩一堆苍白的银行流水和一对刺眼的“银手镯”。
在此,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为了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