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用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发红包、抢红包早已成为很多人调节氛围、增进感情的方式,但这也让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嗅到了“发财良机”。8月5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案例分析中讲述了一起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
案情回顾
黄某某系洛阳市洛龙区人,先前在网上参与赌博群赌博输掉很多钱,后萌生念头何不自己也开个赌博群,以期挽回损失、借此发财。自2019年4月27日开始,黄某某与柳某某伙同他人在洛阳市涧西区某广场租赁办公场所,设置工作室,通过使用某APP建群,购买报奖机器人及“秒红包”等软件,利用网络中介拉参赌人员进群,以“猜红包”尾数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二人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0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行为分析
黄某某、柳某某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办案感言:网络赌博是随着互联网发展滋生的新型犯罪方式,虽与传统的赌博方式有所不同,但其性质及危害是一样的。一些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开设赌场,企图借助没有实体场所,没有现金投注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必将付出代价。(张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