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年来,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致他人受伤的事故不断增多。那么当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双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镇平法院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1日12时许,不满14岁的被告赵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未成年人李某、王某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摔倒,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乘坐人)李某受伤。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车辆所有人为被告王某。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损失较大,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遂将被告赵某、王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及其监护人赵某2,王某及其监护人王某2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7693元。
审理过程
几名被告人刚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等应诉材料时,对立情绪比较大,认为几个孩子一起出去发生意外,不应赔偿那么多。承办人宁法官也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案件如果强行判决,会伤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遂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法官告知被告监护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或者搭载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均是违法行为。电动车超员载人会导致制动距离增大、车辆稳定性变差,如引发交通事故须承担相应责任。且因赵某、王某系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二被告的监护人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一部分费用,但与原告诉请数额还存在一定差距,承办法官又与原告代理人进行沟通,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原告监护人放弃了一部分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赵某、王某的监护人最终赔偿原告损失2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对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提醒: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交通意识薄弱,超速、违规载人,稍有大意,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未成年人尽量不要骑电动车上路,同时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注意道路安全隐患,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