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架设GOIP设备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的案件,最终自食恶果、难逃“法网”。
2023年3月,被告人郝某从上线“河马”处得知架设一台GOIP设备,一天能从上线处获利数千元,后郝某与魏某商量并共同出资购买GOIP设备一台,设备到货后,郝某找到被告人钱某调试设备。2023年4月5日,郝某、钱某、魏某三人从安阳开车来到焦作事先预订的民宿处,由钱某上楼将购买的GOIP设备架设在房间内,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帮助,致使多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458580元。至2024年4月15日,郝某、钱某、魏某从上线处获得违法所得共计4447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缴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郝某、钱某、魏某的自身经历、犯罪时存在躲避侦查行为、短时间获利较多等情况,认定被告人郝某、钱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郝某、钱某系初犯、积极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郝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G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是诈骗分子普遍使用的一种新型诈骗工具。诈骗分子通过“GOIP设备”隐匿位置,利用其作为诈骗中转站,从境外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且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危害十分严重。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切勿贪图“高薪”架设“GOIP”设备,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最终害人害己。(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