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人们难免因为琐事而心情“不美丽”,有人选择跑步运动来减压,有人选择参加朋友聚会来舒缓情绪,可出人意料的是,竟然有人会因为心情不好去抢夺他人财物。近日,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讲述了一起临时起意实施抢夺犯罪的案例。
案情回顾
刘某农闲时在附近的建筑工地打工养家。一天,他跟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到县城的建筑工地上干活,一整天心情都不好。下班时,刘某看到前面骑电动车的一名女子的手机从裤子口袋露出了一部分。心情不爽的刘某遂心生歹念,骑电动车突然贴近该女子,将其口袋中的手机抢走。因怕妻子发现,刘某就将手机藏在路边一个广告后的泥土里。
被害人报案后,民警通过监控分析,确定了刘某的身份并将其抓获。刘某到案后,带领民警将手机挖出并退还给了被害人。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27元。
因刘某积极配合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刘某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不好,本人患有疾病,故伊川县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以上事实和情节,最终判决刘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行为分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刘某见财起意,突然从身后贴近作案,当场直接夺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作案后迅速驾车逃离,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省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有话说
心情不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切莫因一时的贪念酿成大错。提示各位居民,晚间出行尽量选择人多、灯光充足的地方。外出时,贵重物品切勿外露,小巷岔路多留心。在遇到不法分子后,首先注意人身安全,并在确认自身安全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翟海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