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冲动是魔鬼,但总有人为图一时之快变成情绪的奴隶,为泄愤而毁坏他人财物,还天真地以为可以一赔了之......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因报复泄恨而去损害他人财物,最后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某庄的父亲为叔侄关系。今年2月以来,两家因为老宅基地补偿款问题发生争吵。4月18日,刚吵完架的刘某为泄愤使用钢筋棍、小钢锯将被害人刘某庄停放在某小区内的汽车轮胎毁损。后被害人报警处理,警察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询问后,让其回家等消息。出来后的刘某更加气愤,看到仍在原处放的汽车后,再次对该车辆车身、车玻璃进行毁损。经鉴定,该车辆毁损价值98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持作案工具先后两次对涉案车辆进行故意毁坏,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事应冷静思考、理性处理,通过协调、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切莫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强,耍横打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不仅需要照价赔偿,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到时追悔莫及。(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