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六旬儿子的官司,本应子孙绕膝、安享晚年,亲母子怎么闹上了法庭呢?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今年83岁,与被告孟某系母子关系。王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其中孟某为王某长子,次子已过世。因孟某不履行对其母王某的赡养义务,2023年11月,王某向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经调解,孟某同意每年支付王某生活费7200元,后因孟某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生活费,王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将孟某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孟某作为王某的儿子,对王某有赡养义务,且双方已针对赡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故孟某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我国法律对赡养义务有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陈天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