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驳回买家诉退一赔三的要求。
据介绍,2022年12月,张某在某家具经营处购买沙发,并支付货款9999元;2023年1月,某家具经营处将货物送至张某家中,2023年12月,张某向某家具经营处提出质量问题,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后张某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判令某家具经营处退一赔三共计29997元及利息。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买受人,对收到的沙发负有及时检验义务,双方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被告于2023年1月将货物送至原告家中,货物已实际交付,可以推定原告已经对货物的外观瑕疵进行检验,时隔11个月后,原告提出沙发的表面划痕质量问题,因原告主张的划痕在表面,无论是何种原因所致,均不能认定被告在销售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诉请退一赔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不存在解除的条件,退货条件不成就,被告可依三包规定进行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退一赔三”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购买商品或服务者应符合消费者的身份;出卖商品或提供服务者符合经营者的身份;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