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营商环境关系到城市的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中牟县人民法院围绕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作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实时把握、靶向治疗、精准服务,以实际行动助力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刘集人民法庭庭长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站在情、法、理的角度释法明理,既维护了原告方企业的合同权益,也减轻了被告公司的资金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和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给付物业费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但被告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房屋的物业费标准,且认为原告未严格按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产生争议。
王云单了解情况后,得知双方之前存在多次诉讼,结合之前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现在双方的争议焦点,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减少分歧,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原告撤回起诉。在日常工作中,中牟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郝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