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法讲堂|车被他人开走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24年09月12日17:3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我的车一直在家放着,钥匙在车上,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驾驶我的车出了事故,我认为我不应该赔偿原告。”中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时,被告当庭表示。

案情回顾

据悉,魏甲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中牟县一乡道行驶时与杜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魏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该机动车登记在魏乙名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魏甲对事实无异议,对赔偿的相关费用有异议。魏乙称自己不清楚车辆被开走,不应承担责任。因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魏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魏甲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魏乙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应当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因未依法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应与被告魏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魏甲、魏乙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杜某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车主对车辆有保管义务,如果车主对车辆保管不善导致事故或损失,车主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马静爽)

编辑:林辉  审核 :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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