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罚!焦作解放区法院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2024年09月14日11:3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在诉讼活动中,诚实守信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基本底线。有些人为了赢得官司,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这样非但不能“胜诉”,还有可能会收到法院的“罚单”。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据了解,在原告汪某与被告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解放区法院起诉被告售卖的减肥药含有国家禁止成分,要求被告按照十倍赔偿的标准,赔偿原告18000元。该案开庭审理期间,法官在问及原告是否食用涉案减肥药时,原告表述自己食用了一粒,并且食用过后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就医后,停药两天情况好转,随即微信联系将药物送检。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在收到货后23分钟后向检测机构支付了600元检测费,与原告表述不一致。在法官的一再发问下,原告承认自己说谎,并未服用涉案减肥药。

然原告并未就此停止虚假陈述,在接下来当法官要求原告提交关于支付鉴定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核实案件事实时,原告当场操作手机删除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后将手机交给法官。法官发现要查询的支付鉴定费的聊天记录已被删除时,询问了原告原因,原告表示自己不知道。但这个理由并未说服法官,法官通过电脑发现,手机画面上显示两人正在聊天,法官当场警告原告,应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将会对其进行处罚。在法官的有力震慑下,原告再次承认自己说谎,并表示歉意。最终,法官抽丝剥茧查明了真相。

鉴于汪某屡次故意做出虚假陈述,并在法院要求其提交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以核实案件事实时,当场操作手机删除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故意毁灭证据,属于严重违反法庭程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秩序。解放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汪某罚款250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破坏了社会诚信。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执行的行为去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靳林林)

编辑:林辉  审核 :刘思嘉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