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才能上路。但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那么,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事故,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云某驾驶被告解某的小型汽车,在某村中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原告颜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颜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颜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医院诊断,颜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损伤等。因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系云某从朋友解某处借用,解某也未对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依法投保交强险,三方因为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颜某将侵权人云某与车辆所有人解某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车辆登记在被告解某名下,属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现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过错情况,判决被告云某、解某赔偿原告颜某各项损失合计15089.51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以借用等方式供他人使用,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了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