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借款纠纷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当时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并未及时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够再次主张判后利息,是否会构成“重复起诉”?近期,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因被告舒某投资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朱某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当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偿还利息至2021年3月。202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在2021年9月30日前的付清利息4320元,在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本金60000元。
再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0月12日,原告将被告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400元。此次诉讼主张的利息系自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7个月的利息。经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所求的本金及部分利息。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2024年5月17日,原告收到了法院发放的执行款64620元。
2024年3月22日,原告再次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从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之间未清偿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关于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自2021年4月份到2021年9月之间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在原告第一起诉讼时法院已予以确认,且经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次民事判决确定的60000元本金及4620元利息共计64620元已于2024年5月17日执行到位。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系前诉中未请求的时间段的部分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具体数额,原告主张利息自2021年10月起按照每月720元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3月共计21600元,系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亦不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判决被告舒某向原告朱某支付利息21600元。
法官说法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实践中,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主张的利息,判决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利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重复起诉,但是未放弃利息债权,只是暂时未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部分利息部分,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