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早知如此,我还折腾个啥?”被告人王某说。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后,能不能投机上诉再减刑?洛阳市伊川县检察院干警讲述了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法院改判的案例。
案情回顾
前不久,王某饮酒后被伊川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后认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律师的见证下,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承办检察官建议对王某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伊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作出当庭判决。
岂料被告人王某却反悔了,认为判刑过重,欲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请求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在得知王某上诉后,伊川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伊川县检察院抗诉理由适当予以采纳,王某先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得到从宽处理后,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行为属于认罪但不认罚的情形,因此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感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推出的一项制度,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一审从轻判处后,又反悔认为判刑重了,不当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反而被加重刑罚,真是得不偿失。
检察君有话说
2019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伊川县刑事检察工作中全面铺开,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升了办案质效。对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投机者”——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以“量刑重”为由上诉的,伊川县检察院将坚决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抗诉权,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真正落到实处。(郭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