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发布者,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布的信息一旦侵犯到别人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泄愤利用微信骂人,这种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呢?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讲一讲交友平台上发生的那些事。
案情回顾
某协会为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了微信群,会员群成员500人,李某为该微信群成员。后来,李某因与该协会存在经济纠纷,在该协会举办大型会议当天,李某在该微信群、朋友圈、其他会员朋友圈评论区发表贬低性、侮辱性语言。该协会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会建立微信群的目的亦是为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与交流,李某作为群成员之一,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带有贬低性、侮辱性文字的言论,使该协会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李某应向协会赔礼道歉。结合李某发布上述内容的范围,李某应在该协会微信群、李某本人朋友圈内发表声明向协会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查,并保留三日。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双方合作中产生分歧和不愉快应理性处理。无论是否事出有因,李某均不应在群成员达500 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具有贬低性的语言。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某协会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该影响和损害超出某协会应有的容忍义务范围。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个人言行举止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切不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发泄情绪、损毁他人名誉,任何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行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辱骂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郝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