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恋爱中的男女常常会互赠礼物,特别是在“5.20”“5.21”等特殊日子,总能掀起一波浪漫热潮,从温馨的鲜花、表达爱意的红包,到价格不菲的手机、手表、首饰等,情侣们纷纷用承载甜蜜的礼物表达心意。当浓情蜜意退却,那些曾以感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却成了一笔算不清的账,甚至有不少情侣因经济纠纷闹上了法庭。
那么,情侣分手后,对于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财务赠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近日,洛阳市伊川县检察院检察官结合案例详解这一“难题”。
翟某与李某存在恋爱关系,李某系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2022年初,在双方恋爱期间,翟某为表达感情,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5月7日、5月19日向李某转账500元、200元、520元,后在得知李某电话损坏后,向其转账7000元用于购买手机一部。双方分手后,翟某以偿还借款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除520元以外的三笔转账共计7700元及利息。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偿还翟某借款7700元及利息。
此后,李某不服判决向伊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李某称,二人为恋爱关系,翟某给李某的转账以及购买手机是恋爱中表达爱意的赠予行为,翟某却声称是借款,是谁在说谎?
检察官经调查认定,李某提交与翟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属于新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存在恋爱关系,转账行为系翟某向李某表达感情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已完成且合法有效,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原审认定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明显不当。
今年3月份,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4月17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伊川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7月26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翟某3500元。(该3500元为李某自愿解决矛盾纠纷,自愿退还。)
一般情况下,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属于爱意表达的自愿赠与,特别是在特殊时间节点或以特殊形式进行的给付,如“520”“1314”等具有明显表达爱慕之意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方无须返还,但是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除外。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如果出现财务纠纷,双方也应积极沟通协商。(冯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