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在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3年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扶养。离婚后,原告称无法正常探望婚生子,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孩子的亲情关系。被告辩称,不同意由原告接回探望,如需外出需要被告或者被告委托人伴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诉讼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基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抚养只是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对方探望权得以实现。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相互配合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康的性格和健全的人格。
本案中,因双方在离婚时未就探望权作出约定,且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孩子成长需要出发作出判决,作为直接抚养人的被告应该履行协助义务,让原告顺利实现探望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