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工作人员在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中致自己损害的,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近日,中牟法院法官解读了这一案例。
2023年的一天,案外人李某某通过马某某介绍进入某公司从事仓库装卸业务,不料,当天晚上,李某某在提供装卸劳务期间猝死。李某某家人与该公司达成《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代为向李某某家人支付补偿款32万元,李某某家人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将因李某某死亡相关事宜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和索赔等相关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公司,并同意由该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并行使相关权利。某公司依约支付了《协议书》款项32万元。随后,某公司以其与马某某存在承揽关系、李某某系马某某的工人为由,向马某某追偿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诉称其将仓库装卸业务分包给马某某,其与马某某系仓库装卸业务承揽关系,李某某系马某某雇员,李某某工作中死亡的相关损失应由马某某负担。马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马某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或马某某与李某某间存在劳务关系。现有证据表明李某某系在执行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中猝死,某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某公司向马某某行使追偿权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之间的劳务,提供劳动的一方有较大的自主权,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太重,所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公平、合理,也符合现实的做法。(万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