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都会出现。俗话说“养儿防老”,夫妻离异后带着孩子重组家庭的情况并不少见,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尽到了抚养义务,继子女成年后是否也应该赡养继父母呢?
1996 年,被告李某出生。2003 年,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母亲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此后,马某对李某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2016年,被告李某及其母亲户口迁至原告处。值得一提的是,原告马某系肢体残疾人员,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被告李某无稳定工作。
前不久,马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希望李某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某赡养费500 元。
法官介绍,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要分情况判断: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前提条件。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总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一前提,并且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继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未成年阶段跟随母亲至原告马某处生活,并由原告马某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继父女关系。现原告马某已年老且身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原告马某有权要求被告李某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