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买家以质量问题为由将货物退回,卖家坚称不存在质量问题又将货物发还买家,双方来回踢气球,谁该为这批货物买单?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法官解析了这起案件。
原告经营干货调味品销售生意,被告系连锁超市公司。2023年,被告从原告处进购一批价值七千余元的花椒、八角等货物。数月后被告称这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将货物退回原告,并在未向原告证明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将该批货物发回原告。
原告表示,这批货物在被告处经过数月未能售出,其保质期已经过大半,退回后不利于二次销售,故在该批货物退回后,未启封检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未保留产品质量相关的证据材料,便直接将货物又发回被告。被告在二次收到该批货物后,拒绝向原告支付对应的七千余元货款,并将该批货物存放仓库,未对外进行销售。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始终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被告提供该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但双方均未能进行举证,并且在与双方沟通的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目前该批货物拿出来销售,还能卖到采购价一半左右的价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发生争议时未妥善解决该矛盾,导致损失扩大,若被告在退货前向原告充分证明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原告在收到退货后积极查验货物并保留证据,则完全可以减轻或避免损失的发生,故双方对于该部分货损均有一定责任。由于双方均认可货物目前价值损失为一半左右,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双方对该部分货损各承担一半,即各承担1800余元的货物损失。扣减该部分款项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余元,为避免双方因为交接货物再次产生其他争议,法院认为该批货物应由被告安排人员继续出售,以减轻双方的损失。
法官说法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始终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之间首先应基于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当协商不成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法律规定合同的守约方同样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守约方怠于维权,任由损失扩大,或者是滥用权利,采用非法手段、超过合理限度维权,导致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扩大到无法挽救的地步,进一步加剧合同双方的矛盾纠纷。当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形时,作为守约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应注意保存己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相关凭据,为日后向违约方追偿相关费用作出充分的准备。(陈天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