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饭店用餐夹伤脚,谁之过?

2024年11月06日11:1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在日常休闲时,人们经常会选择到公共场所享受美食、放松心情,比如,约上闺蜜到商场逛街、叫上三五好友饭店小聚……然而,意外可能就在不经意间发生而导致损害,那么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损害,该由谁来负责呢?

案情简介

近日,小赵到小徐经营的饭店用餐,离开饭店自己关门时不小心夹伤脚,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2695.53元。随后,双方为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小赵认为是饭店玻璃门的原因导致其受伤,要求饭店赔偿其医药费2695.53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2900元、误工费3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总计10000元;饭店经营者小徐则认为玻璃门本身没有问题,而且门上贴有“小心玻璃”的提醒字样,小赵的脚被夹伤是因为其离开饭店自己关门时不小心所致,饭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支付小赵500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小赵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经审理认为,小赵在离开饭店自己开、关玻璃门时脚穿拖鞋,没有注意观察脚下,未及时挪开双脚,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脚趾被夹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饭店的门与地面的间隙较大,尽管门上贴有“小心玻璃”的字样,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赵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六千余元。小赵对自己的损伤有较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法庭酌定小赵自负70%的责任,饭店负担30%的赔偿责任。庭审后,法庭再次向双方释明道理,最终二人一致同意法庭提出的调解方案,小徐当庭支付小赵赔偿金2000元,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对于商家来说,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店内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时,商家还应在可能有安全风险的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公共场所时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对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增强自我保护,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发生意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慕宏业)

编辑:林辉  审核 :陈静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