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低龄孩子上路骑行,由于安全意识、反应能力和掌控力都比较弱等原因,很容易引发事故。近日,邓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两名儿童骑童车相撞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的一天,8岁的小明骑童车在邓州市某广场的草坪自北向南上坡骑行时与趴在滑板车上自南向北斜着下坡的小强(5岁)发生碰撞,导致小强左眉、左眼受伤。意外发生时,小明的妈妈赵女士跟在小明后面,赵女士看到小强受伤后,紧急为小强止血并寻找小强随行的家人,并与小强的姑姑一起将小强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诊治,其间,赵女士为小强垫付医疗费2200余元。后就小明与小强发生相撞的事情,两个孩子的家人为责任划分及赔偿事项发生纠纷,赵女士遂诉至邓州法院要求小强的家人返还已垫付的医疗费。
赵女士在诉讼中称,事故发生时,小强无随行家人,自己在他人帮助下才找到小强的姑姑,本着治病救人第一的理念,驾车将小强及其姑姑送到医院,并垫付了小强的医疗费。小强的其他亲属到场后,在没有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指责和言语攻击,另还要求自己赔偿小强后续医疗费、疤痕修复费等,小强家人的行为令人气愤。现要求小强的家人返还垫付的医疗费。
被告小强的母亲黄女士辩称,小强受伤是小明骑车撞击导致,赵女士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自愿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并在诉讼中提起了反诉,要求小明家人另外赔偿小强的后续医疗费、疤痕修复费、精神抚慰金等近3万元。
法院审理
邓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因小明骑童车沿着斜坡向上行驶与趴在滑板车上沿着斜坡下滑的小强发生碰撞致使小强受伤,小强为治疗该次损伤共支出医疗费2900余元,赵女士为小强垫付医疗费2200余元等事实清楚。原告小明及赵女士主张小明对小强遭受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不应为小强垫付医疗费用,故提起本次诉讼。
本案事发地点也属于公共道路,且我国明确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骑车上路,则小明在广场上骑儿童自行车仍然属于骑车上路,违反了道路安全的相关规定,不能避免在道路上发生与行人或其他车辆碰撞的可能。故小明对其与小强发生碰撞造成小强受伤具有一定过错;赵女士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全面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5岁的小强趴在滑板车上向下滑行,其对滑板车的下滑方向和滑板制动停止的力度控制很弱,对自身周围风险的意识或防范能力很差,其临时看护人小强的姑姑也未能预防上述风险的发生,且事发时不在现场,距离较远,则作为小强监护人的黄女士自身也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强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也应自负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小明与小强的过错责任划分比例以4:6为宜,也即小明、赵女士对于小强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由小强、黄女士自负。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经核算,小强目前因此次事故受伤包含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00余元,按照责任比例,则原告应赔偿小强各项损失的金额为1300余元,故赵女士前期为小强垫付的2200余元的医疗费扣除应承担1300余元,剩余的800余元,黄女士应予退还。对于小强、黄女士反诉的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待相关鉴定完毕和实际费用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本案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直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是儿童,其监护人在两个小孩骑童车、玩滑板车时均未尽到谨慎看护的注意义务,造成小孩发生碰撞受伤。根据民法典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年来,儿童使用滑板车、骑童车及骑平衡车等行为在公共场所日益增多,且因速度过快、成群结队、缺乏监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管和教育的监护责任,教育引导子女避免在公共场所进行不安全的骑行活动,并及时制止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在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共同维护好公共场所安全。(朱小旭 陈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