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漯河中院执行一庭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列明的详细操作规程要求,通过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促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之间的“三角债”相互抵消,两件审理中的一审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达到了“一案结多案消”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2019年3月,被执行人王某购买了申请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房屋交付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房地产公司为此提起仲裁申请。2024年7月,漯河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王某限期付清剩余房款及本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根据漯河中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了其对某科技公司享有的一笔到期债权。执行中,适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发布《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该解答填补了司法解释对于到期债权执行原则性规定以外的内容,对于执行法官执行此类财产时可能遇到的各种疑难复杂问题,作出了详细具体解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承办人根据该解答列明的详细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向案件第三人某科技公司送达了冻结到期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收到法律文书后,因其起诉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两起案件正在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遂向漯河中院提交了暂时无法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到期债务的书面说明。
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之间存在“三角债”关系,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促成各方和解。11月8日,王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科技公司等达成债权债务抵消协议,某房地产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漯河中院申请对王某执行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某科技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某房地产公司两案的起诉,三起案件均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汪立胜 黄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