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就残疾赔偿金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被侵权人又多次住院治疗,后续各项损失该如何处理?一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莫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花费较多医疗费。2020年12月,莫某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8.9万余元。2021年11月,莫某以“左膝部疼痛,活动受限1年,家中1周”为主诉住院治疗37天。2022年5月,莫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向莫某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3万余元。2022年8月,莫某以“左膝部疼痛,活动受限2年”为主诉住院治疗112天。2023年1月,莫某以“左膝部疼痛,活动受限2年余”为主诉住院治疗86天。后莫某第三次起诉,要求支付两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后续医疗费总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一、人民法院已对残疾赔偿金作出过生效判决,赔偿义务人已履行完毕,被侵权人因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能否支持;二、被侵权人后续治疗的既有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疾病,又有自身疾病,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即产生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残疾赔偿金本身就包含因伤残造成劳动能力降低而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损失,如果再次支持误工费主张,属于重复计算,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对残疾赔偿金赔偿完毕后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医疗费等费用,保险公司主张“莫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已赔偿完毕,本次是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虽然保险公司对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但未履行相应举证责任。经审查莫某提交的住院病历、每日清单等证据显示,莫某在治疗“左膝部疼痛”期间,确实存在同时治疗自身疾病的事实,扣除两次住院期间27天挂床所产生的费用,在依法、客观、公正、合理基础上,确定由保险公司对莫某本次治疗费用承担30%,因莫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卢氏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莫某各项损失20233元。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权利和义务相互平衡。被侵权人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费用必须与其伤情相适应,因恶意拖延住院天数,甚至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疾病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应纳入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侵权人基于索赔和惩罚心理,采取过度治疗手段,以达到增加赔偿金额的目的,是不诚信的,也是不可取的,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要为相应的损失“买单”。(朱江芳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