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十吨香肠,下欠四万货款,法院怎么判?
据了解,2022年1月,漯河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河南某食品公司联系购买十吨香肠,货款总价为93000元,王某预付货款20000元,随后某食品公司将十吨香肠发货给王某,王某在之后陆续付款了33000元,剩余40000元一直拖延付款。后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食品公司出具剩余40000元货款欠条。河南某食品公司向漯河某商贸公司多次讨要40000元货款未果,遂诉至源汇区法院。
该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时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公司出具欠条,案涉买卖合同应系发生于原被告公司之间,被告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公司欠款未付,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公司诉请被告公司支付利息,实为逾期付款损失,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院判决:被告付原告公司货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清偿之日。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应当尽量通过书面的形式保存证据,特别是注意保存履行过程中确认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证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约及时给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买卖双方要诚信交易,相互尊重,才能实现互利共赢。(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