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期,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保险公司与李某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区法院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即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经过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蓝本,研发构建“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类案监督法律监督模型”,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
监督点:
民事检察监督:通过模型碰撞出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被告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
监督成效: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改判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此类案件裁判标准。我院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该模型,目前已有8个基层院成案,同时积极向郑州、平顶山、南阳、开封等地区推广应用,助力提高模型应用效率。该模型打破以往人力筛查案件线索的落后手段,极大提升监督质效,针对非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问题,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督促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厘清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裁判规则,准确定位法律适用,目的在于倡导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动态保护相对弱势方的权利,有助于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义务,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遵守交通规则的法治理念。
目前,该模型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上架。(秦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