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根据案情,源汇区法院依法判决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
据了解,2020年,金玉公司和幸福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委托期限,收费标准等条款。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和该小区业主张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双方对物业费的交纳没有明确约定。漯河市某有限公司认为和金玉公司没有物业服务关系,不应该交纳物业费;金玉公司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源汇区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金玉公司和幸福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金玉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相关的物业服务义务;根据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和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虽然没有对物业费的交纳明确约定,但是漯河市某有限公司作为房屋的物业使用人应依法交纳物业服务费。法院判决:被告漯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玉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115200元;驳回原告金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租赁业主的房子,不知道物业费如何缴纳,产生了很多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现实生活中,物业费也可以是租客交,毕竟租客住在小区内,享受到了物业服务自然也是要支付费用的。在租房子的时候签订租房合同中一定要明细物业费的交款方,可以和房东商量来解决物业费的问题,要仔细阅读租房合同,明确当中的详细条款之后再签字,避免产生纠纷。(贾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