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2024年11月16日,洛阳市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对一起拟不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代表意见。案件承办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代表现场参与,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律师、村委会代表进行听证。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刘钢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阐释了公开听证的程序和意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概述了对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他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征询意见环节,被害人近亲属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律师、村委会代表逐一发言,对检察机关拟相对不起诉决定均无意见,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办案公开、公平、公正,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听证过程释法说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犯罪嫌疑人的轻缓处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司法理念。同时对雷某甲予以训诫教育,希望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以为戒。
汝阳检察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案准则,同时充分发扬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宽严相济,充分听取了多方意见后,对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袁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