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冬亮剑再出击!召陵区法院开展今年第19次集中执行行动

2024年11月21日15:0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立冬时节,寒风凛冽。11月9日凌晨5时,漯河市召陵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已集结完毕,利用周末休息时间集中力量拘传、查找被执行人,用司法强制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随着一声令下,执行局干警果断出击,开始一天的集中行动。

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终将面临法律惩戒

据了解,申请人万某和被执行人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于2020年至2023年租赁万某三间厂房作为仓库使用,用来存放胶鞋、雨衣等物品,后因租赁仓库院内留有火种和安全措施实行不到位问题,仓库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造成万某三间房屋受损,经鉴定机构鉴定,损失约16万元。

事发后,万某将张某诉至召陵区法院,要求其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召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火灾发生在被告租赁原告房屋期间,且涉案火灾发生的原因是被告租赁的原告房屋院内东南部区域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被告对租赁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依法判决张某赔偿万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时履行,万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张某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工作,执行干警将张某从其家中拘传回法院。

昔日好友欠钱反目,柔性司法促成和解

申请人于某和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人系朋友关系,从2021年至2023年期间,杨某人先后向于某借款共37000元,后杨某出具欠条明确载明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欠款数额和还款时间。杨某逾期未归还欠款,于某将杨某诉至召陵区法院,召陵区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之间的欠款事实有协议为证,且有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判决杨某限期内偿还于某欠款37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联系到杨某,告知其如果不及时履行案款,将会面临司法惩戒措施,杨某仍未按时履行。此次行动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将杨某拘传回法院,得知将会被拘留的杨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愿意和申请人商量解决,最后案件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先履行部分案款,剩余案款分期履行。

此次行动共拘传被执行人7人,拘留4人,司法惩戒妨碍执行任务被执行人家属1人,查封机器设备一套,交付涉案物品若干,丈量返还土地0.6亩,案件执行完毕2件,达成和解1件,执行到位案款12万余元。下一步,该院执行局将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对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用尽用足执行措施,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侯强/文图)

编辑:林辉  审核 :孙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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