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居民闫某夫妇领养了一只名为“憨憨”的中华田园犬,并一直悉心照顾。由于要出远门,闫某夫妇便将爱犬有偿寄养在某宠物寄养中心。岂料,该中心未看管好,导致爱犬丢失并受伤,后闫某带其爱犬多次进行治疗,并支出高额医疗费。随后,闫某与宠物寄养中心负责人经过协商,就“憨憨”的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由寄养服务中心再向闫某赔偿16000元了结此事,并通过微信确认调解内容。
调解达成后,宠物寄养中心未履行赔偿事宜并反悔不再赔偿。闫某因治疗其爱犬支出更高的医疗费,追要赔偿费用未果后,便诉至中牟法院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闫某与宠物寄养中心就田园犬“憨憨”受伤赔偿事宜达成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法院对闫某要求宠物寄养中心支付赔偿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闫某过高部分主张及宠物寄养中心要求不予支付赔偿款的辩称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私下达成调解后,能否反悔不再履行和解协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在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调解协议签订时受到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赵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