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漯河中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该案中,法官发现当事人的父母离婚后,其父亲存在对婚生女儿生活关怀不够、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于是向该名父亲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尽到对当事人的监护义务,让当事人能够得到双亲足够的关爱,接受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家庭作为个体成长的首要环境,承担着教育子女的重要责任。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出现,是宪法精神在家庭领域教育层面的有力彰显。它旨在确保家庭在开展教育活动时,遵循宪法所倡导的教育理念,保障未成年人在家庭环境中能接受符合基本法律价值导向的教育,防止因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而损害未成年人权益,使家庭真正成为培育具有健全人格、良好道德品质及法治观念公民的摇篮,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同时,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与法治发展。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依据宪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王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