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根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12月4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开启2024年第20次集中执行行动,用司法强制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逃避、抗拒执行行为,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召陵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军强和执行局干警一起听取市中院部署
凌晨5点,召陵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蒋军强携召陵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执行指挥中心集结完毕,随着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晓东一声令下,执行局全体干警兵分两路,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开始集中行动。
张某与田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完成承揽合同工程并通过验收,田某欠工程款14万元未支付。张某提起诉讼后,召陵区法院依法判决田某限期支付张某欠款1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田某未按时履行,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此次行动,执行干警来到田某家中将其拘传到法院,告知其如果不履行,将会面临15日拘留惩戒,认识到问题严重的田某当场履行了案款6.5万元,剩余案款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魏某、朱某与赵某、漯河市某鞋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魏某、朱某是母女关系,两人在赵某经营的漯河市某鞋业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从2021年以后,赵某陆续欠魏某、朱某工资合计146000元。魏某、朱某索要不成,向召陵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赵某立即支付工资73000元,剩余工资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期间,被执行人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万元后,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魏某、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此次行动中,执行干警将赵某拘传回法院,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他现场履行了1.5万元,剩余欠款达成和解分期履行。
河南某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薛某限期内支付欠款35000元,执行阶段经双方商议达成和解,薛某需支付河南某达物流有限公司案款16000元。约定期限到期后薛某仍未按时履行案款。此次行动中,执行干警来到薛某住处将其拘传回法院,薛某称自己实在没钱,但是愿意用自己家生产的农产品以物抵债,最终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用1600斤粉条抵扣案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次行动,共拘传被执行人8人,拘留2人,案件执行完毕1件,达成和解5件,执行到位案款9万元。下一步,召陵区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工作的高压态势,灵活运用好各种执行措施,秉持“如我在执”的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贺强/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