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学生档案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经历的全面记录,也是学业晋升的关键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系湖北某大学2020级研究生,原告毋某系宋某母亲。2020年6月19日,宋某和毋某一起去人才交流中心提取自己的学生档案。2020年6月20日,毋某携带儿子的学生档案到某快递公司一服务点进行邮寄,选择的是普通邮寄方式,支付快递邮费8元,并未保价。快递收件地址为湖北某大学,收件人为陶某。
因当年疫情原因,学校开学推迟至10月。2020年10月份,学生入学后湖北某大学开展学籍录入时,宋某被学校通知没有查收到学生档案。后宋某与快递人员沟通后发现,档案在2020年6月22日已由武汉市寄递工作人员签收并称涉案档案是由黑色塑料袋包装,而非按规定使用档案专用袋包装,由于当时快递点包裹较多,档案又违规包装,所以当作普通件处理,辗转几回便找不到了。
后宋某及其家属多次往返于湖北、南阳、博爱多地补办档案,由于部分档案性质特殊,已无法补办。原告与湖北某大学进行协商后,学校接收补办档案并办理宋某的入学手续。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毋某与被告之间服务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毋某将宋某的学生档案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并支付了快递费,被告未能将邮件交付指定的收件人,且案涉邮件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采取普通邮件的邮件方式,加上当年疫情的影响,导致邮件丢失。事后,被告方采取补救措施,对原告补办档案进行了协助。综合本案情况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宋某、毋某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
学生档案在邮寄的过程中,无论是校内部门间的交接,还是升学等校外流转,都要用专用的档案袋封袋,要准确填写签收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后保留好快递单号,以便查询邮寄状态和跟踪物流信息,确保学生档案安全抵达。(程贵忠)